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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夏俊峰律师对
作者:夏俊峰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6日
夏俊峰律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五大亮点解读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家夏俊峰律师应邯郸网民盛情邀请,重点对2011813日起生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否分割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堕胎是否侵犯生育权等五大亮点做全面解读。
亮点一: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解读】在邯郸市,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
该解释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对共同还贷,法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亮点二: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
    【解读】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规定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并不愿意伤害媳妇或女婿的感情,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中国国情。
【条款】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亮点三: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    
【解读】律师认为,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例如,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亮点四: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解读】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妻子堕胎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今后生不生孩子将由老婆说了算,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
【条款】
亮点五: 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如何判决?
 【解读】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现在的亲子鉴定已很成熟,准确率高,但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条款】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8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