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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l无罪辩成功案例分析
作者:夏俊峰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6日
案情简介:
  初春的一个中午,村民李某某外出回家吃了妻子王某某为他留下的面条即中毒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立案侦查,张某某、王某某被列为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随即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王某某长期通奸,为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双方约定于311日共同外出,王某某因故而变卦失约,312日早上,张某某趁王某某丈夫李某某外出之机,到王某某家责问王某某为何不跟他共同外出,当得知王某某系由于亲属规劝而未履约外出时,即产生了用毒药毒死李某某的想法并将老鼠药倒入王某某为李某某准备的面条中,李某某吃后中毒死亡。
   庭审中,对被告人王某某,控辩双方的焦点是王某某有无杀死丈夫李某某的主观故意和有无杀死丈夫李某某的行为(包括不作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律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依据事实和法律明确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毒死李某某的故意,也没有毒死李某某的动机;客观上没有毒死李某某的行为,不具备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应宣告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趁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老鼠药倒入王某某为李某某准备的面条中,王某某对张某某下老鼠药并不知情,法院认定,律师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遂作出被告人王某某无罪的判决。
辩护词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不作为”),而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具备这两个条件,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毒死李某某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毒死李某某的动机,也没有毒死李某某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被告人王某某不具备毒死李某某的犯罪故意,没有毒死李某某的动机。
   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结婚生子,夫妻关系较好,没有发生过什么利害冲突,丈夫勤劳俭朴,务农之余做小生意,夫妻共同勤俭持家,其家庭生活还算可以。被害人的父、母、兄、姐、妹等亲属都认为王某某不可能也没有理由要毒死李某某。
    两被告曾发生通奸行为。但通奸行为与杀人故意、杀人动机的产生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张某某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村里人都怕他三分。王某通奸行为是出于对第一被告人的惧怕心而屈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己后半生许给第一被告人而把自己的丈夫毒死。公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与第一被告通奸的事实推理出被告人王某某必然产生毒死丈夫李某某的杀人动机和故意,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这样的推理,逻辑是错误的,与客观事实也是不相符的。
二、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毒死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包括不作为)
   公诉机关称“312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趁李某某外出之机到王某某家提出毒死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未加反对,后明知张某某在面条中下毒仍让李某某吃,对这一事实,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多次供述,所供情节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1、被告人张某某明确陈述他从没有与王某某商量过要毒死李某某,从来没有与王某某商量过用老鼠药毒死李某某的事。
2、被告张某某在侦查阶段也明确陈述从没有与王某某商量过要毒死李某某的事。王某某没有看到也不知道面条里放老鼠药的事。请看公安卷讯问张某某笔录记载()
  被告人张某某上述陈述证明张某某没有向王某某提出毒死李某某,那么就不存在王某某未加之反对之说了;也证明在张某某往面条里放老鼠药时王某某不在家,王某某不知道面条里放有 ,那么也就不存在明知在面条中下毒仍让李某某吃之说了。
3、关于王某某两次讯问笔录矛盾及与张某某讯问笔录矛盾。
(1)王某某与张某某商量要用老鼠药把李某某毒死及在灶前看着张某某把鼠药放进面锅的内容均不是被告人王某某本人的真实供述。
(2)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矛盾及与张某某讯问笔录矛盾。
根据证据规则,证据之间有矛盾,没有消除,不能作为定罪证据。公诉人将相互矛盾且无法消除的材料用作证据,违反了自相矛盾,不符合证据必须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排他性的要求。
4、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一直喊冤叫屈,肯定自己从毒死李某某的想法,张某某从没有与她提出要毒死李某某,她根本不知道面条中放有毒药。
三、被告人王某某发现李某某出现不良症状后即大声呼救,积极参加抢救,并叫人去报案,尽到了一个妻子的义务,不存在见死不救、不作为问题。公诉人一会说王某某见死不救,不尽做妻子的义务,一会又说王某某参与抢救,未阻止他人报案,只是掩饰罪行的手段而已,在这里,公诉人又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使人们在碰到他人危难时无所适从。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毒死李某某的故意,也没有毒死李某某的动机;客观上没有毒死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判决:
一、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律师后语:
   当代“潘金莲”蒙冤,律师历时三年为其申冤,经一审、二审,坚持为涉嫌故意杀人的农妇作无罪辩护,终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