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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校园伤害,学校一定担责吗?
作者:夏俊峰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案情回放: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系邯郸市凌云中学初二学生,2016年11月10日下午放学后,两人在教室门口李某将赵某摔倒,至赵某腿部受伤。事发后,赵某被送往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医院治疗,花费3万多余,二次手术花费1万多元。事发后,李某家长到医院看望过一次,但没有支付任何治疗费用,学校进行调解未果。赵某及家人无奈,将李某及李某监护人即李某父母起诉至邯山区人民法院。李某家属认为校方应承担责任,申请法院追加校方为被告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1、事件成因2损失的数额3三方责任划分。
针对责任划分:
原告观点:李某将赵某摔倒,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校方经常教育,没有责任。
被告校方观点:校方进行了安全教育,由于双方没有遵守学习相关规定造成伤害,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观点:原被告是玩游戏摔伤,都有过错。校方没有尽到教育及管理责任,事发后,没有老师及管理人员到场,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校方没有责任,李某和赵某各承担一半。
法院判决:2017年11月29日,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02民初X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某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4141元。
律师点评:
学生在校园发生伤害,校方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首先,需要考虑校方有无过错。在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初二学生,对游戏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力,然而,两人放学并没有约束自己,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学校建立规章制度和班级纪律要求学生去遵守,日常规范要求学生放学后做好卫生,迅速离校。事情发生突然,出现伤害事故,任何保护都是有限的,未成年要自律成长,因此,只有自己主动避险才能将伤害阻止于身外,不能简单认为,在校园发生伤害,校方就要承担责任,所以,校方尽到教育及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责任,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