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XW347与印度人合谋低价购进印度抗癌药品易瑞沙并加价在国内销售牟利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作者:梁波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4日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 (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假药、按假药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主席令9届第45号(2015修正)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违规销售,都可构成该罪。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侵犯客体】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是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任何的个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此罪。
 
案例陈某甲、王某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扬邗刑初字第00166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生产、销售假药罪//2013)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47
【基本案情】 2014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结识Kundan的印度男子。二人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合谋将印度生产的抗癌药品“吉非替尼片”(简称“易瑞沙”)运至中国国内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000元。20144月份,被告人王某通过Kundan低价购进印度抗癌药品易瑞沙并加价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000元。2013年年初,被告人陈某乙通过Kundan低价购进印度抗癌药品并加价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500元。2014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联系,合谋由被告人陈某甲以每盒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通过德邦物流(货到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的同乡乔某(另案处理)销售5盒印度抗癌药品多吉美,销售金额人民币5000元;其中张某每盒赚取差价人民币100元。
【辩护意见】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陈某甲40000元,王某95000元,陈某乙8000元。
鉴定意见经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我国批准进口上述印度抗癌药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陈某乙、张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历史上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陈某乙、张某均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王某、陈某乙、张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被告人陈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被告与印度男子合谋将印度生产的抗癌药品易瑞沙运至中国国内销售牟利。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我国批准进口上述印度抗癌药品。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被告通过XX邮政EMS国际货运、XX快递等方式接收其从印度发出的易瑞沙药品后用顺丰快递从深圳发货的方式将以上药品销售至江苏省扬州市、南京市区、无锡市、安徽省马鞍山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等地销售。
【相关热文推荐】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YZJA90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成医疗事故罪。//天津律师 梁波//天津医学专家辅助人告诉你医疗事故也可构成刑事案件

律师资料

梁波律师
电话:18526709…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