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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征用土地及补偿发放,系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信息
作者:梁波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0日

【摘要】2018年8月6日,原xx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原告王某某要求公开其所在村征地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知原告申请的征地报批前对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确认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未制作。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依法履行公开职责。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信息公开,补偿款,履行职责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征用土地及补偿发放,系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信息。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1202行初98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王某某系xx市xx区xxxx镇xx村x庄村民。2018年8月6日,原xx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原告王某某要求公开其所在村征地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8年8月20日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xx市2015年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批复文件、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记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已制作,以邮寄方式公开。
(二)告知原告申请的征地报批前对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确认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未制作。2019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公开上述两项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判令被告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上述两项信息。
三.裁判结果
(一)涉案土地征地批复文件等政府信息被告已向原告公开,能够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涉案土地征地报批前对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确认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存在,前一项信息系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获取。
(二)后一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系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信息,被告以未制作为由不予公开,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依法履行公开职责。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申请公开的上述两项信息内容属于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材料。因此被告未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上述两项信息内容进行公开,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公开征地报批前对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确认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由于征地报批前对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确认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相关材料并不是被告保存、制作的,被告无法进行公开并提供给原告,被告将这一事实告知原告。综上,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原告进行了告知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据此,被告具有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2.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人民法院既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 也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的正确征收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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