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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超声检查报告单右侧错写成左侧,导致手术切除错误
作者:梁波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摘要】原告体检时发现甲状腺有肿物,x总医院将超声检查报告单写错,右侧错写成左侧。原告在第五医院进行手术,随后出院。2017年1月19日到x医院术后复查,才知道左侧甲状腺被切除,右侧甲状腺肿物并未被切除。2017年10月30日,原告到x省肿瘤医院再次进行右侧甲状腺切除手术。2019年7月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损失,被告x总医院应承担30%,84928.7元;被告第五医院应承担70%,19816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甲状腺肿物,医疗过错,赔偿责任,诊断错误
一.引言
        依据外院错误诊断,右甲状腺肿物被误切除左甲状腺,导致医疗纠纷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刘某与x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x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691民初33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8月29日,原告刘某在x市x医院进行体检时发现甲状腺有肿物,于当日下午到x总医院进行复查甲状腺B超,x总医院将超声检查报告单写错,右侧错写成左侧。原告刘某了解到第五医院有外地专家出诊后于2017年9月14日入住第五医院并进行术前准备,第五医院没有重新进行B超确诊,于2017年9月16日由张某某(x肿瘤医院医生在第五医院出诊)主刀,在第五医院进行手术,随后出院。 
        (二)后原告单位到x医院领取体检报告单下发给原告后,刘某发现x医院和x总医院的两次报告单不一样,2017年1月19日到x医院术后复查,才知道左侧甲状腺被切除,右侧甲状腺肿物并未被切除。2017年10月30日,原告到x省肿瘤医院再次进行右侧甲状腺切除手术,并于2017年11月8日出院。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摇号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程序并无违法。同时,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其运用专业知识对本案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比较客观的专业性判断,并非法律评价,该鉴定意见说理充分、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确定、划分责任的参考依据。 
        (二)2019年7月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损失合计283,095.7元。被告x总医院应承担30%,被告第五医院应承担70%。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给付原告刘某医疗损害赔偿款198167元;被告x总医院给付原告刘某医疗损害赔偿款84928.7元。
四.讨论 
        (一)医方辩称:我院手术是根据x总医院在2017年8月29日所做超声检查结果所得出的确定诊断,x总医院为三甲医院根据卫生部规定三甲医院之间检查检验结果要进行互认,原告到我院是9月2日,期间间隔半个月,不应当对患者进行重复检查,因此从诊断程序无错误,手术中和手术后的病理回报左侧甲状腺存在结节,术后病理采用专家会诊,武警总医院专家得出的结果,从病理结果看左侧甲状腺结节是存在的,根据x总医院的报告单不能排除恶性肿瘤,因此手术治疗方案正确。本案争议事实从现有的病例材料在一般的文化程度之上可得出充分结论,不需专业医疗知识,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不应当得到准许。 
        (二)医疗鉴定意见:刘某伤后伤残程度为七级,误工期为90日,伤后两个月内支持护理,两个月内支持营养,因已评残,不再支持后续及康复治疗;x总医院、第五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x总医院应负次要责任,参与度为30%,第五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参与度为70%。 
        (三)法院观点:关于对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理解、认定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卫生部的“通知”,该通知的目的是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前提是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本案中,甲状腺切除对原告来说是重大人身权益,被告第五医院应审慎对待,其未尽到与当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被告第五医院以卫生部的“通知”即免除其诊疗失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x总医院诊断是导致第五医院为原告做手术的一个诱因,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向医院诉求民事赔偿的同时,可对涉案医师主张行政查处。3.医疗纠纷:参加临床试验因入组错误,且未行血压监测致脑出血死亡。4.医疗纠纷:治疗阑尾炎漏诊合并结肠癌,使患者失去提高生存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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