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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诉讼中财产问题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4日

1990年的秋天,24岁的小伙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和他同龄的姑娘汪女士。两人一见钟情,很快陷入了爱河,不久便结婚成了家,并于次年婚后生育一子。孩子的如期降临,给两个人带来了很多的乐趣,但不久就有了新的烦恼。
  因汪女士原来在私企上班,需要经常加班,照顾不了孩子。小俩口经过再三考虑,决定让汪女士辞去了工作,专心在家做了全职太太。宋某则以惊人的勇气和毅力进军房地产业,并获得了成功。虽然一家过得衣食无忧,但汪女士却越来越觉得两个人的性格不合,加上聚少离多,两人共同语言也越来越少。转眼,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两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2017年11月,汪女士诉至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请求与宋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要求全面、准确地申报家庭财产状况,并明确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汪女士听说后,便向法院认真如实填写了财产申报表。但宋某却对妻子的离婚起诉很生气,认为家里的大部分财产都是靠自己辛苦赚来的,现妻子提出离婚只是想分他的财产,遂拒绝财产申报。
  法院查明,被告宋某系某置业公司的股东,并实际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但被告宋某经法律释明,仍拒不提供股权审计评估所需的会计凭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作为公司股东兼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拒不提供股权鉴定所需的会计凭证,使人民法院对股权价值难以确定,有隐匿夫妻财产之嫌,也属于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妨碍了民事诉讼,法院遂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8万元。收到决定后,宋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瞒报或不报将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手中掌握的可支配财产日益增多,除存款、房子、车子等传统财产外,还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而当前由于财产登记制度与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当事人诚信缺失和举证能力的欠缺等因素的存在,增加了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虽然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其他未分割的财产,可以再起诉分割,但势必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耗时耗力,还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法官提醒,对于在离婚诉讼中,虚报瞒报或不报的当事人,法院在调查确认后,将依法在本次离婚诉讼或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中,对其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调查
  离婚调查一般来说就是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对离婚有何种过错,过错程度等内容,这里面包括个人进行的离婚调查,也或者是在法院、律师职责下进行的调查,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离婚调查,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否则,这种调查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
  1、离婚调查,离婚财产调查需要查些什么?
  (1)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2)调查对方房产情况;
  (3)调查对方车辆情况;
  (4)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2、调查中当事人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封锁消息,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需要及时申请法院调查的存款等财产,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在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应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诉讼等。
  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应当保存好、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票证,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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