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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夕阳渐垂,这个时代该给老人的尊重与温柔(五)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2.社会因素
   第一,正如引言所提到的,性侵类案件已然近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晚年妇女仍处于“盲区”。提到“性侵”这一概念大多数人的脑海里都认为是一位貌美的女子遭受性侵害,很难相信会有人对晚年妇女下手。加害人正是利用这点进行加害。即使提出也会因为社会的偏见,尤其社会大多数人认为是年轻男性性侵老年女性是无稽之谈,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明尼苏达州,28岁的认证护工Andrew Merzwski性侵了一位89岁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养老院的董事会都相信Merzwski说辞,认为老人是自愿的,Merzwski只是在和老人“调情”。 

   第二,对于60岁以上的人,出生在1960年之前的时代,教育的落后。受教育水平与性侵防御意识成正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女性的性安全意识就会越强,她就越不容易受到性侵伤害。而这些被害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是性教育保守落后的时代,对于性有天然的羞耻感,尤其对于晚年存在性行为认为是羞耻的。生活在农村(熟人社会)的妇女,认为选择隐瞒犯罪事实保存自己的晚节,是免受身边的人责骂的最佳方式,尤其害怕儿女获悉之后对自己的谩骂,丢儿女的脸面。儿女在外打工,老人更会选择“报喜不报忧”,生病时隐瞒自己的病情,对于性侵这方面的羞耻更不愿意与自己儿女坦白。 

   第三,维权的困难,当被侵害的老年人提出自己遭受性侵,她们可能因年龄和性别而遭受双重边缘化,护理机构为保护机构的声誉可能无视性侵犯的控诉。她们被性侵选择沉默是因为她们认为我们会认为她们没有说实话。他们认为我们会说他们是痴呆症患者,他们已经老了,是在幻想。人们只会产生惊讶和不信任。正是这种对于晚年妇女的污名化,认为晚年妇女不能成为性思想的对象,从而忽略了晚年女性正遭受的苦难。 

   总而言之,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是社会给予晚年妇女的两座大山,它们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年龄歧视是对老年人本身的歧视,对其重视度低,认为在性方面老年女性是不需受保护的,在性上是没有吸引力的,甚至对于晚年性行为存在污名化。性别歧视强调男人的优越性,老年女性作为女性的一员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被性侵时会被社会归责为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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