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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山东农民抗拆致两死被判死缓,面临拆迁应该如何维权?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30日
山东农民抗拆迁致两死被判死缓
8月10日上午,在发回重审后,备受关注的山东潍坊农民抗拆致两死案宣判。澎湃新闻从辩护律师处获取的判决书显示:潍坊中院认定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被告人丁汉忠限制减刑。
现年56岁的丁汉忠是潍坊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农民,他家并排居住的有六间房屋,其中三间是自家的,另外三间是他父母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2013年,该房屋被列入“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因补偿协议未谈妥,丁家一直没有搬迁。
审判决书显示,事发当日15时许,当黄中太等人正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时,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赶往现场并报警,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和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其中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忠随即又持另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黄国厚于同日死亡;黄中太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在一审阶段,控辩双方就丁汉忠伤人致死的过程一直存在分歧。
他的辩护律师袭某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先砍后铲”完全错误,事实上是丁汉忠先被黄国厚打伤头部,生命危在旦夕;儿子丁超又被拖出院外生死未卜。紧急情况下,出于防卫本能,顺手抄起棍棒物对院内正在行凶的黄中太、黄国厚等人挥舞,丁汉忠事后才知道手持物是镰刀。
本案是否存在防卫的?面对房屋被强拆,我们该如何维权?
丁汉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和防卫过当的法律定义有着明显的差异。丁汉忠为了阻止拆迁的发生而采取了自力救济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行为本身来讲,他的主观意愿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的,但是,他具体采取的防卫措施应该是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了防卫,但是正当防卫又不同于防卫过当。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本案就可以看出来,丁汉中使两名死者丧失了生命。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的问题。
从犯罪构成来讲,客观要件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就是说这个限度,这个限度怎么来理解?从本案来看,丁汉中防卫的主要原因就是有人来拆他的房子,当然拆房子的前提条件可能存在违法性,也就是拆房子是否有合法依据?拆房子的人是否有拆房子权利等等,就算是这些合法的依据都没有,那么违法行为的后果和丁汉中采取的防卫措施导致的后果会有一个比对,这个限度就是这么来界定的。
结合这个案件,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辩护律师所陈述的事实,关键有一点在于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和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丁汉中深受到了威胁,让他不得不反对拖拽行为放开以后,他才拿着镰刀去砍对方的头部面部,这是法院认定的事实。
而作为丁汉中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事实上是丁汉忠先被黄国厚打伤头部,生命危在旦夕;儿子丁超又被拖出院外生死未卜。紧急情况下,出于防卫本能,顺手抄起棍棒物对院内正在行凶的黄中太、黄国厚等人挥舞,丁汉忠事后才知道手持物是镰刀。
两方认定和陈述的事实是完全不一样的,那么这个可能也是对于这个案件中丁汉中的行为是不是具有防卫的性质起着决定性作用的?
法庭认定和辩护人陈述的事实是有差异的,法庭上有没有进行详细论证,我们不得而知。
丁汉中被打伤的事实,主观上来讲,我认为是比较真实的。当然被打伤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就如同辩护人所讲,他的生命已经遭受到危险,必须采取需要获得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的方式,我们确实是从目前的这种情况来看还不好判断。
假如丁汉中本人对这次的判决不服,他还有什么救济措施?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讲,对于刑事终审判决不服的,是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的。救济渠道一共有三种。
第一,由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如发现已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进行再审,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第二,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
第三,由审判监督权的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在自己的房屋面临拆迁,而自己的人身又受到控制情况下,还能够有什么办法来阻止这种强拆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家园,维护自己权益呢?
强拆的发生并不是说在第一时间遇到拆迁的时候就直接发生强拆的后果,它一般都有一些迹象。
被拆迁人在自己的住宅面临拆迁的时候,要做出一些理性的判断。
一旦拆迁已经临近了,比如说推土机已经开到你家门口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来应对呢?
好多老百姓在给我们打电话咨询的时候,也主要是咨询这种情况。推土机已经推到家门口了,我应该怎么应对?
面对这种情况,即使政府组织的合法征收,也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来讲,我们都会告知被拆迁人,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做好的两个事情。
第一个,积极报警。警察不来怎么办?警察不来的话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事后可以对警察这种不作为行为进行追责。
第二个,对强拆行为本身进行取证。取证就是给强拆的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当然很多人说强拆的时候会拉起警戒线,任何的人都过不去,任何车也过不去,不可能拍照录像。
但是,只要不慌乱,我觉得总是能找到一些线索。即使没有拍到照片,被强拆以后可以对他们的强拆行为采取诉讼的措施等等。这些都属于遭遇强拆的一些救济渠道和方式。
每个地方的法制环境、拆迁的方式大概都会有所差异,我觉得没有一个可以应对或者适用所有强拆的方式。
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面对自己的住宅家园被强拆,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类似的血案悲剧一定还会上演,即便一些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尤其是对于那些已经是发生了强拆的案件,强拆的决策者、执行人怎么追责,其实也显得尤为重要。
大家面临强拆,如果奋起反抗,有可能会导致像丁汉中这样的后果。前段时间我也接到了一个咨询,在面临强拆的过程中,当事人去阻止,就发生了灾难性的后果。还是想办法用法律的手段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