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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厅官伙同其弟侵吞国家资金920万,什么是贪污罪?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31日
女厅官最后的疯狂:伙同其弟侵吞国家资金920万
法制晚报报道称:广西体育局原副局长、巡视员张冬梅因伙同弟弟贪污92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这名今年60岁的正厅级女干部犯案的时间是2013年至2016年,而早在2012年她就已经退居二线。换句话说,此人属于59岁现象,上演了最后的疯狂。
广西百色中院一审查明,2013年至2016年,张冬梅在担任广西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为非法占有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其弟张耀军(另案处理)密谋,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广西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合计人民币420万元,涉嫌贪污。同时期,张冬梅为帮助其弟张耀军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利用职权,通过项目资金帮助张耀军摆脱经营困境,使张耀军实际控制的两个公司获得广西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合计人民币500万元,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张冬梅为非法占有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其弟张耀军(另案处理)密谋,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广西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合计人民币420万元,涉嫌贪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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