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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拒绝示爱被扔下楼,因爱生恨杀死单恋对象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31日
拒绝示爱被扔下楼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23日,该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害人莎莎家属要求赔偿1242万元人民币。薛某是河南省林州市人,1991年出生,和同乡的莎莎原是高中同学。而早在2009年初中毕业时,薛某便喜欢上了莎莎。此后,薛某曾到多个国家留学,期间一直和莎莎通过微信等方式保持联系。两人没有任何身体接触,莎莎也始终没有承认薛某是自己男朋友。
“我这么多年一直喜欢她,心里只有她……”,薛某在法庭上说,几年间,自己经常送莎莎礼物,共花掉4万多元。薛某也曾向莎莎表白过,但被拒绝。薛某一度产生自杀的想法,但最终没有勇气下手。案发前1个月,薛某和莎莎及其同事租住在杭州滨江某小区内。事发当晚,薛某被莎莎再次拒绝后产生杀人歹念,随即进入莎莎房间,推搡其至房间外的阳台栏杆处,将整个人抬起推下阳台,造成对方全身多处重要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薛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时莎莎年仅26岁。
因爱生恨杀死单恋对象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
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
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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