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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医生私自接生致人损害 产妇子宫被切责任谁承担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7日
案例简介:医生私自接生致人损害,患者家属请求赔偿 告李某系某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由于近几年乡镇卫生院福利待遇不高,李某为多赚些收入,于是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凭着自已多年的从医技术,在家中私自开设起诊所来。2003年11月6日19时许,原告杜某怀孕第三胎来到李某家等待分娩,李下班后为其接生,至深夜23时55分,杜某产下一女婴,而杜某却产后大出血不止,李某采取措施,但大出血未得到有效控制,至凌晨二时许,李某陪同杜某到县医院救治。但县医院受医疗条件所限,杜某不得不转入某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03年11月18日出院。杜某在住院期间其子宫被行切除术,构成七级伤残。杜某认为子宫被切除是由于李某在接生过程中技术处理不当大出血后没有及时抢救所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某镇卫生院赔偿损失54000元。李某则辩称其在接生过程度中没有任何技术上失误,也没有贻误抢救时间,出现大出血是因杜某自身凝血功能障碍所致,李某并申请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医学会鉴定认为:1、患者在李某家中分娩,无任何记录及相关资料可供参考,根据病情分析,患者系产后大出血诊断成立。2、李某家中不具备抢救设施,无法进行及时的救治,使杜某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这是导致其子宫切除的原因之一。某镇卫生院对原告的起诉则主张李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其院无关,其院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医生应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医院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私设诊所,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产妇出现大出血以后,由于李某家中不具备抢救设施,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由此造成并扩大了原告的损害后果,李某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已被医学会鉴定结论所证明。李某主张原告凝血功能障碍是出血原因,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第三次分娩不到正规医院生产,而选择在私人家中,具有自冒风险的心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李某在下班后于家中接生,不属于职务行为,某镇卫生院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3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负担。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是指通常是指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行医看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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