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宠物狗一夜咬死邻居900只鸡,动物造成损害谁担责?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7日
两只宠物狗咬死邻居家900只鸡,狗主人认为受害人鸡窝有漏洞,为狗进鸡窝提供了方便,要求为自己的赔偿责任“减负”,但是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这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狗主人张某赔偿受害人王志生37928.8元。

一、法律知识

(一)概念解读

动物致害责任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动物天生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

因而,处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二)构成条件

首先,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也就是人们占有或控制的动物,处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不是饲养的动物。

其次,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

不受外力驱使或强制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如果动物是在人们的强制或驱使下损害他人的权益,则不属于动物的独立动作,而是属于人的行为,如骑马践踏庄稼、驱使狗咬人等,这是行为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最后,必须存在损害后果,而损害后果与动物加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抗辩事由

1、受害人过错

如果动物造成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

3、免责约定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的,则可预先免除责任,例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钉马蹄工与动物占有人之间即纯在默示的预先免责约定。

二、案件分析

由于动物致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在判断责任时,不要求动物饲养人存在过错,也不要求受害人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动物饲养人想减免责任,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般认为,只有在被侵权人实施了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予以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被侵权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情况,才能够视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重大过失主要是被侵权人对他人动物实施挑逗、殴打等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情形。

在本案中,被告动物饲养人张某以原告的鸡窝存在漏洞为由,要求认定原告存在过错,进而减轻己方的责任。

然而,漏洞的存在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能认为漏洞事前存在,为后来损失的产生创造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但是条件并不能直接不等于原因,因而,不能认定漏洞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原告受害人并没有对被告动物饲养人的狗实施诸如窃取、挑逗、殴打等行为,不存在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特定行为。

因此,被告声称的漏洞不能升级为减免责任事由,其意图减轻自己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当赔偿原告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