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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年底拖欠工资怎么办?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5日
关于“讨薪”,很多人都觉得无可奈何,所以有些人为了生活开始用各种途径讨薪。首先,无数个事实证明,采取静坐、示威、跳楼等极端手段进行讨薪是不可取的。面对欠薪问题,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讨薪。
案情简介
20179月至20181月期间,原告杨某某受被告曾某某雇请为其承包的温室大棚安装工程从事安装工作,截止2018124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500元未付,并向原告杨某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本人曾某某于2018124日亏欠原告杨某某工资10500元,定于201825日前付清,约定没有利息,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笔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被告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杨某某受被告曾某某雇请从事安装工作,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在完成劳动行为后,依法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曾某某支付劳动报酬105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长期在晋江务工,为追偿此笔债务向该院起诉,2018715日乘坐火车回来参加庭审,为此产生的交通费968元(单程484元),故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曾某某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虽约定了由被告曾某某支付由此笔债务引起诉讼的律师费,但是对律师费的支付标准及事项未作明确约定,且该笔费用非必要性支出,故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曾某某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原告杨某某未向该院提交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及依据,故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曾某某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劳务工资10500元;二、被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交通费损失968元。
讨薪的事多了起来,要钱的人不管心里有多急,违法的讨薪方式千万不可取。一定要学会合法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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