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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企业破产前履行的合同是否可撤销?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3日
案情简介:破产企业撤销权  
原告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审核该破产企业账目时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向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管理人认为该款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的情形。现依该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支付行为。
法院判决: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清偿行为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驳回原告破产企业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个别清偿债务人财产受益
本案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原告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是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要撤销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二是债务人必须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但如果个别清偿行为对于债务人财产而言是有利的,即并未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该个别清偿行为是不得被撤销的。本案中破产企业与被告某服务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其买卖机器的行为并未以高价购买,也未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买卖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