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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人格权益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5日

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人格权益

《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但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人格权益,而非财产权益。

(一)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个人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可识别性体现了人格特征。法律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本质上是保护其人格利益,包括人的尊严和自由。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90第2款归入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此种人格权益属于民事主体基于精神性人格要素享有的权益。

(二)我国人格权保护一元化模式涵盖了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

人格权的商品化利用并非创设一种新的权利(如公开权、形象权或商品化权),仅能理解为某些人格权的权能发生了扩张,而不是生成了其他独立的权利,否则会产生这些新权利与原有人格权无法区分的问题。因此,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始终坚持人格权一元保护模式,即通过人格权制度同时实现对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一方面,《民法典》第99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将其个人信息许可他人使用,第1035条第1款第1项和第1036条第1项分别从正反两方面肯定了自然人有权同意处理者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第1183条第1款和1182条规定,自然人有权就其人格权益被侵害造成的精神和财产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在我国只要明确自然人针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人格权益,即可同时保护自然人针对个人信息享有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无需分别设立单独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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