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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黄某飞涉嫌窝藏罪辩护词
作者:韦高峰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28日
黄某飞涉嫌窝藏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窝藏案被告人黄某飞妻子何某的委托,特指派韦高峰律师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黄某飞进行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黄某飞,详细阅读了该案的案卷材料,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某飞在本案中具有多种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现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飞构成窝藏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黄某飞一贯表现良好,之前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黄某飞出生于1981515日,初中文化,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都不足。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郑某(化名亚牛)是黄某飞的朋友,平时关系较好。被告人郑某为了解决黄某飞与陈某某修理勾机的民事纠纷做过不少思想工作,但由于郑某处理方式、方法不当,最后导致构成故意伤害(轻伤)陈某某(自称陈某炎)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黄某飞在知道郑某涉嫌犯罪后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当郑某强烈要求被告人寄钱给他走路(逃跑)时,黄某飞念在郑某帮忙处理他与陈某某纠纷的事有恩且害怕得罪郑某的份上间接(电话叫妻子何某炎寄1500元钱给郑某的朋友李某琨将钱转交给郑某)提供财物帮助郑某逃匿而涉嫌窝藏犯罪。黄某飞在校学习及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从未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更没有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因此被告人黄某飞没有前科,本次犯罪又是初犯、偶犯,法院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被告人黄某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欺骗(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被告人讯问的几份讯问笔录可以得到证实)。可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教育下,已经认识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黄某飞系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被告人黄某飞到案后,他深为自己的行为自责,多次请求辩护人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
2、被告人黄某飞在法庭上对所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五、被告人家庭困难,黄某飞是家中的唯一经济支柱。
被告人黄某飞全家六口人,上有年老多病的父母、下有两个年幼的儿子、妻子何某炎又疾病缠身且无业,被告人是家中的唯一经济支柱,平时整个家庭主要靠被告人从事修理勾机挣钱来维持,黄某飞犯罪后,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飞构成窝藏罪没有异议;被告黄某飞一贯表现良好,这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之前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飞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出于哥们义气而涉嫌犯罪,在涉嫌犯罪后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飞系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家中经济困难,被告人是家中的唯一经济支柱,其犯罪后,整个家庭陷入困境。鉴于上述因素被告人黄某飞有多种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黄某飞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高峰
                                   2013年3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