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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作者:韦高峰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1日
 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某某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梁被指控犯有寻 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同时对某某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于某某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 
    二、某某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是主犯不准确。
    被告梁某在本案中只是跟随同案其他被告一起在案发现场,但他没有参与打砸老虎机,没有参与打架,在共同犯罪中梁某并没有积极与本案,其所起作用只是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因而是从犯。
    三、被告梁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梁某19971118日即农历十月十九日(出生登记时按农历十月十九日登记)出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梁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梁某只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梁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欺骗(从公安机关对梁某3讯问笔录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得到证实)。可见被告梁某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已经认识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梁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梁愉祥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被告梁某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梁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从未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更没有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阅历少,因一念之差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本次犯罪又是初犯、偶犯,我们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6被告梁某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没有异议;被告梁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梁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梁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梁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梁某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辩护人恳请贵院量刑时被告梁某的上述情节及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形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
                                         韦高峰律师 
                                       2016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