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兄弟因排水纠纷险些闯祸,律师、法官现场释法终化解!
作者:韦高峰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桂0921民初70号
原告:罗某才,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原告:梁某超,女,1952年4月2 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高峰,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志,男,194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
被告:罗某杰,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被告:罗某振,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被告:罗某鑫,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
被告:罗某晃,男1991年1 2月2 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被告:罗某献,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献的起诉。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罗某杰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二、判决被告罗某杰等按人民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将位于容县某队“石头牛”的河道重新翻工清理至河底并安装口径为80公分的排水管。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容县某队村民。2017年清明节前后,六被告为方便通行,对位于某队“石头牛”即原告猪栏屋旁边的路段进行加宽。2 O 1 7年5月至6月期间,两原告的房屋在下大雨时被雨水浸到,两原告因此认为是六被告对上述道路进行加宽时没有处理好河道的排水问题所致,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7年11月20日,经镇司法所、镇综治办、村民委员会干部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罗某杰达成协议:“1、罗某杰方重新翻工清理到河底再装口径8 0公分的排水管......”。此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2019年2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一致同意从原告猪栏屋东北角的砖柱处沿着排水沟直线安放外径为60公分的排水管直至河边;二、被告一致同意从原告猪栏屋东北角的砖柱处至东南角的砖柱处,沿着原告猪栏屋东面外墙墙脚砌70公分高的水泥砖水渠墙,在该水渠三面抹上水泥浆,形成三面光的水渠;三、被告一致同意从原告猪栏屋东南角的砖柱起至原告房屋后背的水泥管排水道处止,砌筑渠底宽为50公分的水渠,在靠近原告房屋一侧砌70公分高的水泥砖水渠墙,并在该水渠三面抹上水泥浆,形成三面光的水渠; 四、被告一致同意在靠近原告猪栏屋一侧的水泥路边砌一只水泥砖高的挡水墙;五、被告一致同意在上述水渠底铺5公分厚的水泥浆; 六、被告一致同意上述一至五项的工程限在2019年8月31日前竣工;七、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某某
审 判 员 韩某某
人民陪审员 雷某某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