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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纠纷,调解不足半小时,双方好聚好散,皆大欢喜!
作者:韦高峰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桂1402民初1112
    原告:黄某某,女,1991.年2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黎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高峰,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韦某某,男,19861115 日出生,壮族,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韦男由原告抚养,婚生韦女由被告抚养,各自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6月在广州务工时经人介绍认识,200812月双方开始谈婚,20096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141日双方登记结婚,未举行婚礼,双方于2011424 El生育韦女,于201259日生育韦男。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8月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将原告的电话、微信全部拉黑,无法取得联系。原告认为,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双方长期分居,无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8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12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41日登记结婚,于2011424日生育韦女,于201259日生育韦男;现婚生韦女、韦男跟随被告生活并就读于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中心小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于20129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一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或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韦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韦女、婚生韦男均由被告韦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黄某某从本案调解书生效的次月起,每月15号支付韦男的抚养费500元(黄巧兰已经当庭支付20198-11月,共四个月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韦男年满十八周岁止,该款直接汇入韦某某信用社的账号上;
    三、原告黄某某在不影响婚生女儿、儿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随时可以进行探视,被告韦某某予以配合;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0一九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