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离婚纠纷,调解不足半小时,双方好聚好散,皆大欢喜!
作者:韦高峰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桂1402民初1112号
原告:黄某某,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黎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高峰,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韦某某,男,1986年11月15 日出生,壮族,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韦男由原告抚养,婚生韦女由被告抚养,各自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在广州务工时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2月双方开始谈婚,2009年6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4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未举行婚礼,双方于2011年4月24 El生育韦女,于2012年5月9日生育韦男。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8月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将原告的电话、微信全部拉黑,无法取得联系。原告认为,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双方长期分居,无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4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24日生育韦女,于2012年5月9日生育韦男;现婚生韦女、韦男跟随被告生活并就读于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中心小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于2012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一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或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韦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韦女、婚生韦男均由被告韦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黄某某从本案调解书生效的次月起,每月15号支付韦男的抚养费500元(黄巧兰已经当庭支付2019年8月-11月,共四个月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韦男年满十八周岁止,该款直接汇入韦某某信用社的账号上;
三、原告黄某某在不影响婚生女儿、儿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随时可以进行探视,被告韦某某予以配合;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某
二0一九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