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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不用再为对方非法债务“买单”
作者:韦高峰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3日
夫妻不用再为对方非法债务“买单”
作者: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韦高峰 时间:2017-03-03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20172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1980年版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删除了该规定,同时在第41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说,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情况,即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确定了第24条表述: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后来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
  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法院不予保护
  针对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通过后将启动民法分则编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焦点1 对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杜万华称,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也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也承担债务。
  他解释道,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都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知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的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对其借款真实目的并不知情的,举债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非法债务,法院将不予保护。杜万华表示,这样对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个人需求,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如何解决,会更加明确。
  焦点2 法院需综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不恰当判决的情况。最高法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要求。
  现实中,一些个案存在适用24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最高法认为,未从严查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破解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签署保证书,法庭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还指出,实务中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通知》要求,法院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判断,包括借贷金额、出借人经济能力、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