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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丈夫送给情人的,原配可以全部拿回!
作者:胡钦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本期文集主要内容:

        当年丈夫送给情人的,今天原配可以全部拿回!但只能拿回送的钱和物品当时的对价,不能直接拿回物品(房、车)

案例来源: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粤02民终66号

案例正文: 

        香某(女)与张某(男)是夫妻关系,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3年初,张某与陈某(女)建立婚外情并同居。2014年至2016年间张某自愿将尾数为5XXX的银行卡交给陈某,并告知其密码,供陈某取现、消费,一直未向陈某要回该银行卡,期间张某为陈某购买过两套房屋,并已过户在陈某名下,该银行卡这3年消费账目合计百万元。 
        香某作为张某的原配妻子,认为张某私自将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就赠与陈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全部百万元的赠与款。

法院判决: 

        法院二审认定张某婚后与陈某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张某与陈某双方均有过错,但由于赠与给陈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全部的赠与款(包括当时的购房款)给原告香某和张某,已赠送给陈某的房子不用返还原告香某和张某。

律师解析:

对于赠与的房子不用返还的解析: 
        当年张某赠与陈某的房屋购买价明显低于本案审理时的市价,如果返还房屋,那么受益人不仅有无辜的原配香某,还有出轨的张某。在本案中,出轨的张某是主要过错方,不应当让主要过错方张某在诉讼中再次获益,即使判令陈某返还,亦只应当返还当时已支付的购房款,而不应当判令将房屋实物返还。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