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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向前任的孩子支付抚养费未侵犯现任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胡钦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本期文集主要内容:

        向前任的孩子支付抚养费未侵犯现任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07期

案例正文: 

        尹某(前任女友)与徐某(男方)是恋人关系,双方并未结婚。2007年尹某作为未婚妈妈生有一女小怡,经亲子鉴定,小怡确实是徐某的非婚生女。 
        2008年4月徐某与刘某(现任妻子)登记结婚。 
        2008年5月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小怡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徐某每月支付小怡1万元抚养费至小怡20周岁止。2010年徐某向尹某承诺将小怡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2万元;2011年徐某再次将小怡的抚养费增加为每月2万元。 
        作为徐某的现任妻子刘某认为支付的抚养费过高,每月2万,一年就是24万。况且徐某和尹某并未结婚,尹某只是徐某的前任女友而已,徐某支付的高额抚养费已经严重侵犯现任的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刘某向法院请求降低抚养费数额,只能按2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向小怡支付的2万元/月高额抚养费合法合理,并未侵犯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驳回了现任妻子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向前任的孩子支付的抚养费不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解析: 
        首先,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高于当地一般标准,但是徐某这几年的收入是稳中有升,2014年收入是税前12.4万元/月,所以2万元/月的抚养费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 
        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 

        法条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