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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人身损害刑事鉴定的几点思考(二)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三、被害人不同意鉴定怎么办?
现有法律规定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终止鉴定,没有强制鉴定的规定。
首先国家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诉权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但法律同时规定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属于自诉案件,允许调解后撤诉,可见这类案件是国家追诉权的例外。
那么故意伤害案件是否应强制被害人鉴定呢?
笔者认为国家应增加强制鉴定的规定,但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自诉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已和解案件,以被害人意见为前提,不能强制鉴定,如果是公诉案件,可以强制鉴定,除非强制鉴定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凡被害人不同意鉴定的,均应告知其不鉴定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案,由被害人签字确认。
四、检材真实性如何确定?新补充检材怎么处理?
检材必须由公安机关提交,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检材真实性,鉴定机构不能擅自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检材,否则就可能出现本案中的情况:
“B”依据一份不真实的检材作出鉴定后不得不自行撤销,这无疑会对其业内形象会造成不良影响。
在另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医院制度不完善怀疑被害人胸片是他人顶替所拍,针对这一问题可以给医院下发检察建议:对于非自伤的,全程做好登记录像,医生应仔细核对身份证上的照片与伤者容貌是否一致。
这样对方提出异议时,办案机关有据可查,另外可以通过鉴定意见中体格检查(临床检查)内容,审查被害人伤情与病历记载是否一致,这也是排除冒名顶替的一个办法。
对于新补充的材料,公安机关应核实真实性,对可能影响鉴定的及时送交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检察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要积极为办案人员提供指导,不能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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