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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的程序性保护(四)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三、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与债务人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546条第2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为了保护受让人利益,增强债的流通性,让与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负有不得撤销转让通知的义务。但是,在债权转让合同本身并无效力瑕疵,但转让通知本身出现错误或债权转让合同在通知后无效、被撤销等,债权人是否可以单方撤销转让通知?为了避免增加债务人的审查成本,此种情形下,让与人撤销转让通知仍然需要经过受让人的同意,除非其获得了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这部分容纳了表见转让规则,使得债务人在转让通知撤销前对受让人的履行能够消灭债务,同时不考虑债务人的善恶意进一步加强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在转让通知撤销前,债务人也可对受让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等抗辩,但在程序和方式上应当基于受让人地位的保障而予以限制。
四、
结论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仅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其最终采取的客观模式有助于避免交易的不确定而降低债务人的审核成本,同时受让人也有成本较低的方式避免风险。基于债务人利益保护的考量,公告形式的转让通知应当仅具有补充性质。发出转让通知的主体应仅限于让与人,受让人起诉或者提起仲裁不具有转让通知的效力。为保护受让人利益,让与人撤销转让通知应当经过受让人的同意,《民法典》第546条第2款即如此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因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等原因导致转让通知出现错误的情形,这部分容纳了表见转让规则,同时不考虑债务人的善恶意进一步加强了对债务人的保护。文章摘自网络 若有侵权 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