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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空间如何拓展(二)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把少年罪犯作为一个孩子,而不是把孩子作为一个罪犯。因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是教育、挽救而非惩罚。三十多年前,我国探索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寻找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科学依据,试图让成长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得到帮助与支持,以便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行为失范等问题,最终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这是对传统司法的一次挑战。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方面获得法律保护。由于受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体现出宽容而不纵容的一面,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并驾齐驱。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年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文化程度低且不计后果的趋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笔者认为,问题孩子背后的问题十分复杂,不能通过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棍子打死法”解决,而是要考虑能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未成年人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如果依照现行刑法不负刑事责任,一定要用足用好我国刑法关于政府收容教养规定等具有保护性、教育性的干预处分措施,避免出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下恶性刑事案件不负刑事责任,也没有后续教育处置措施对应的不利局面,维护社会秩序良好状态。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整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如果不落实,就有可能会发生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严禁进入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和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用工问题作出了详尽的限制性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网吧、酒吧等却无视法律规定,致使一些未成年人经常通宵达旦涉足其中,许多涉少刑事案件就是发生在这些场所。对此加大整顿力度,是相关部门严肃执法履行政府保护的应有职责。
  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受到同等法律保护,谓之“双向保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关注较多的是如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却忽视了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和帮助,在被告人无力赔偿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时,缺少必要关爱,这对被害人有失公允,使“双向保护”失去平衡。有的被害人会因此对受害事件进行反向理解,发生逆向恶变,由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力或者弱化,同样会对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不利影响。(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