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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的规范与完善(五)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五、关联企业破产审理的法律后果
  实质合并规则以企业主体理论为主要理论基础,即认为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关联关系足够密切,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等情形,则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从而实现整体上的公平和程序上的效率。因此,各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应当合并作为破产财产,各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由于主体合并而归于消灭,各成员的债权人以合并后资产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实现对债权债务清偿、经营方案制定、出资权益调整等事项的统一处理。就法律后果而言,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破产清算的,由于破产清算的后果是企业债务人主体消灭,故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予以注销;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和解或重整的,基于关联企业经济上的整体性,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如果确有需要保持个别企业独立的,独立企业在实质和程序上应当符合法人人格独立的要求。
  通过协调审理方式处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由于并未改变各关联企业成员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故其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财产、债权人受偿比例等均应单独处理。此外,《纪要》借鉴衡平居次规则,对于关联企业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尤其是对子公司有不当行为的母公司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并据此否定其就其他关联企业所提供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对于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依法规制关联企业滥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诚信的法治要求,也要兼顾保护企业发展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关联企业发展的国情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总结经验,规范和完善关联企业破产相关制度,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