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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债权人接受夫妻担保的8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3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 2 - 夫妻债务
   1.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共4条,除了最后一条的施行时间,其余3条均是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基本全面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
   可见,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种: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只要满足其一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①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实践中,债权人在提供融资时,夫妻一方提供担保的,往往会要求夫妻另一方也参与进来,但方式各种各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签订无异议函。即要求夫妻另一方签订担保无异议函,明确“知悉并同意保证人提供担保”。此类函件意思仅为同意夫妻另一方提供担保,但仅以其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提供担保。若提供无异议函的一方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法院往往不会判定该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是签订承诺函。承诺“同意保证人处分共同财产”。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此类承诺函意思为债权人为清偿债务,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中保证人所有的部分清偿债务,提供承诺函一方并未同意以其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清偿债务。
   三是签订担保合同。一类是夫妻双方均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共同承担担保责任,这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另一类是夫妻另一方在担保合同的配偶栏签字,仅能证明该方知悉担保人提供了担保行为,并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均提供担保的共同意思表示。
   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裁判时有一个相对标准,一般在50万以内。对于债权人提供融资而言,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融资金融往往较大,其提供融资金额往往超出满足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范围。提供融资金额较大时,债权人无法以此为理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债务。
   ③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债权人提供的融资款,金额相对较小的可以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金额较大的往往适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较为常见。若能证明用于投入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其目的还是为了夫妻能获得利益,即使夫妻另一方不知晓其提供担保行为,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