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劳动法律关系的确定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0日

【案例】陈某于1998年2月20日起在成都某宾馆厨房点心部从事糕点工作。2006年3月26日至2008年12月25日,该宾馆与信心咨询服务部(业主为陈某甲)签订《厨房承包协议》,约定成都某宾馆将餐饮部厨房全部承包给信心咨询服务部,信心咨询服务部授权一名管理人员全权负责厨房管理,信心咨询服务部有权决定厨房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考勤工作,信心咨询服务部每月应将聘用人员人事变动及工资表报宾馆总经理办公室备案;信心咨询服务部有权分配承包费,涉及工资部分应接受宾馆监督,成都某宾馆不负责厨房员工的加班费、奖金、中夜班费、年终奖等各项货币补助;信心咨询服务部应严格履行劳动法的有关内容,如信心咨询服务部违反劳动法规定引起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问题,并由此造成成都某宾馆的损失由信心咨询服务部承担。协议履行期间,信心咨询服务部业主委托陈某乙全面负责餐饮部厨房的工作。2007年2月7日和2008年7月24日,陈某与信心咨询服务部两次签订《厨房员工进店履约条例》,均约定由于陈某在信心咨询服务部工作,须遵守信心咨询服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2008年12月25日,成都某宾馆与信心咨询服务部签订《厨房承包协议》,其约定内容与之前的《厨房承包协议》的约定内容相同,协议履行时间为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2009年11月25日,陈某通过电话向厨房人员黄某请病假,被同意休假半天。同月26日和27日,陈某继续休假,但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同月28日陈某上班后,因是否履行了正常请假手续的问题,陈某与陈某乙在厨房发生严重争执。2009年12月3日,信心咨询服务部作出《关于辞退陈某的处理决定》,并向陈某宣布。陈某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

【分析】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第一,陈某与信息咨询服务部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第二,信心咨询服务部是否有权辞退陈某?
1.陈某与信心咨询服务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信心咨询服务部对陈某进行管理,陈某与宾馆之间是劳动关系。
陈某从1998年起就在成都宾馆工作,陈某与宾馆之间是劳动关系。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本案中,不能明确得知二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但可推断出二者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
成都某宾馆将其餐饮部厨房承包给信心咨询服务部,从宾馆和信心咨询服务部签订的《厨房承包协议》内容看,“ 信心咨询服务部每月应将聘用人员人事变动及工资表报宾馆总经理办公室备案,信心咨询服务部有权分配承包费,涉及工资部分应接受宾馆监督”可知,二者之间是承包关系,承包者信心咨询服务部须接受成都某宾馆管理,其对餐饮部行使的仅是内部的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陈某与宾馆之间是劳动关系,宾馆与信息咨询部之间为承包关系。
2. 信心咨询服务部无权辞退陈某,除非得到成都宾馆的授权。
本案中,信心咨询服务部作出《关于辞退陈某的处理决定》,但是无从得知宾馆是否授权信心服务部作出此项决定,因此需要分情况讨论。
(1)服务部擅自作出辞退陈某的决定。
由于宾馆与陈某才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信心咨询服务部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信心咨询部无权擅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陈某,服务部的通知无效。
(2)宾馆授权服务部辞退陈某。
陈某服从的最终是宾馆的管理。所以,信心咨询服务部辞退陈某可能得到了宾馆的授权。那么, 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旷工两天,若他的行为严重违反宾馆的规章制度,那么信心咨询服务部将陈某辞退的行为(宾馆同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若陈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度,那用人单位便没有合法理由辞退陈某,那么成都某宾馆同意信心咨询服务部将陈某辞退的行为,属于违法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陈某工作年限向其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