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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高级管理人员和服刑犯人是劳动者吗?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0日
   1、企业高管人员是劳动者。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 11 条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从以上可知,高管人员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
2、服刑人员不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但是监狱服刑人员不具备劳动者的特征。
第一,服刑人员参加劳动并非受到监狱的雇佣或录用。两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基于国家强制力而产生的。主体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平等的这一基本特性。
第二,服刑人员虽然依照《监狱法》第 72 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的规定,享有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这些劳动报酬却并非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服刑人员并不是依靠这些报酬作为生活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