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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立法保障“租售同权”只是第一步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8日
导读:通过立法来明确和保障“租售同权”,值得期待。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也需要充分估计,特别是增加公共服务供应,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等配套设施。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近日,备受人们关注的“租售同权”或“租购同权”进一步发酵。可以想象,未来租赁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但“租售同权”将是非常复杂,牵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绝非一蹴而就即可见效。完成立法保障只是朝着“租售同权”迈出的第一步。 
       立法明确租期、租金等,保护租赁双方权利,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等相对好办。之所以说相对,是因为当前租赁市场并非完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规范现象,除了法治层面,更多恐怕是信用缺失等综合社会原因。发展房屋租赁,出发点是减轻买房压力,改变住房消费观念,让住房回归居住本质。
       从供应一方看,不少城市拥有为数不低的存量空置房源,加上各地政府从土地供应开始,政策向鼓励开发商自持,发展租赁业务倾斜等,可售商品房与租赁房供应量若干年后在比例上肯定是后者更大。一方面,供应量增加需要建设周期,另一方面,在土地成本并未明显降低情况下,房价未必会降,如果租赁价格过低,必然影响开发商开发租赁房积极性,会减少租赁房源供应量。因此,虽然发展房屋租赁大有可为,但其价格总体上仍是市场化决定,租赁成本大幅下降并非易事。从需求一方看,买房也好租房也好,都是需要在一个城市里生活下来,而且希望生活得好一些。对很多进入城市谋生的人来说,即便购买了房屋,也无法和拥有户籍的当地人一样享受同等公共服务资源。特别是在北京、上海这样的超级大城市里,教育、社保、医疗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户籍人口都存在一定困难,更别说没有户籍连购买住房的权利都没有。
       现在在一些城市,自有物业和租赁住房者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存在一定差距。租售同权的立法和实行,目的是要拉平这种差距,但是,在公共服务资源整体,特别是优质资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租售同权”怎么样才合理,市场才接受,恐怕不是仅仅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
       租售并举是房地产长效调控的政策之一,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加有效供给,让城镇居民家庭更自由地进行租买选择,解决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来明确和保障“租售同权”,无疑是种进步,值得期待。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也需要充分估计,特别是需要与增加公共服务供应,户籍制度改革等配套。(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