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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这里的“倒置”仅指法律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即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被告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仍需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是损害结果。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二是侵权行为。在饲养动物致害行为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侵害是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以及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是谁。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由必然因果关系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过程。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原因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存在可能性,这种判断非依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下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中,原告需要初步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害与动物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因动物侵害造成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从原告损害的特征来看是否属于动物所伤,原告用药是否合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那么就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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