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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1日
 没有法律关系上的支持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有损失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关系。学说上又依此种财产损益变动系否基于受损人一方本于债务清偿之目的主动向受益人一方为给付所引起,而将不当得利区别为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两种基本类型。给付型不当得利中,除误偿他人之债外,实务上多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发生。
  虽然无论合同无效还是被撤销或解除,均可引起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但二者在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责任构成要件被满足的时间问题上却有着明显悬殊,进而对各自诉讼时效起算时点之确定带来影响。详言之,在无效之场合,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具有当然、自始、确定、永久无效的特质,所以,受领给付一方自始即无保有所受利益的法律根据。而在合同被解除或者撤销的场合,保有利益的法律根据却是在一方当事人行使其解除权或撤销权之后方告消灭。换言之,惟有在上述形成权得到有效行使之时,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关系始告成立。
  正因为在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况下,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系形成权行使之结果,而于此时受损人均已知或应知其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债权的存在,故学说意见一致认为对其适用的诉讼时效应自该形成权有效行使之时起算。但对于因合同无效所引发之不当得利返还债权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时起算,学说意见却存有严重分歧,各地实务所采立场亦各不相同。择其要者,略有以下三种立场:其一,认为应自该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算。其二,认为应自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之裁判生效的次日起算。其三,则以为应自受益人受领给付之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