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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小偷逃离途中咬伤保安,盗窃能转化为抢劫吗?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宋某窜至家园小区5号楼4单元2楼被害人李某家窗户前,采用作案工具将防盗窗剪开后进入李某家中,盗窃现金6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盗窃后宋某在同一小区采取同样手段进入周某家中,在盗窃过程中被回家的周某撞个正着,其仓皇逃跑,逃至小区门口时被保安及其他业主合力将其制服,宋某在摆脱压制过程中将保安左手无名指咬伤。经鉴定,保安左手无名指为轻微伤。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为4500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宋某赔偿保安医药费900元,保安对宋某表示谅解不追究任何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宋某在第二起犯罪中,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可以从重处罚。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转化的抢劫罪,需要符合客观上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主观上存在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宋某逃离途中并未带有赃物,其被保安和其他业主制服无逃脱可能,为了摆脱外力压迫,将保安无名指咬伤,客观上其“暴力”不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主观上不具有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证据的故意,不符合盗窃转化抢劫的主、客观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转化犯是指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同于基础行为的变化,主客观表现发生改变,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或由较轻之罪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罪行在学理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是刑法上做出的一个关于抢劫罪的法律拟制。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除了要具备“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一前提要件之外,同时还需具备“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客观要件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先行实施盗窃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被发现后逃离至小区门口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因素,但宋某出于本能摆脱的目的,咬伤已将其牢牢控制住的保安手指,主观上不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客观行为未达到使得抓捕者不敢抓捕的程度,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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