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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微信群内上传淫秽视频,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8日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被告人孙某创建”石家庄技术交流群”并担任群主,在该群中发布淫秽视频信息。2015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甲成为该群群主,并将“石家庄技术交流群”更名为”国际庄交流群”。截至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卲某、张某乙、田某、姚某、孙某等人在名为“石家庄技术交流群”(后更名为”国际庄交流群”)的微信群中多次传播淫秽视频。其中,被告人卲某上传淫秽视频155个,被告人张某乙上传淫秽视频91个,被告人田某上传淫秽视频66个,被告人姚某上传淫秽视频43个,被告人张某甲上传淫秽视频38个。直至案发该微信群成员达500余人,上传淫秽视频达600余个。 
        【律师解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甲作为该微信群群主,且该微信群群成员达500余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案其他被告人,作为该群成员,多次上传淫秽视频均已达40个以上,因此亦应按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另外,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