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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浮动抵押效力中休眠期的规则是什么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2日

抵押权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常见的、重要的行为。抵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又分为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效力中休眠期的规则是什么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担保制度。与固定抵押相比,浮动抵押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浮动性”,即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一方面,抵押权的标的物并未确定和特定化为某一具体财产。 
        另一方面,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等都处于变动的状态。而究其标的物浮动性之原因,乃在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既云自由处分,则当然意味着: 
        (1)公司为处分时无须征询浮动担保人之意见; 
        (2)受处分之财产自动脱离担保权之拘束,而其对价则自动纳入担保财产之范畴中。” 
        浮动抵押制度允许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财产进行担保,满足融资需求,同时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不影响日常经营,因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所采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得自由处分财产,抵押的效力似乎并不存在,“如同云彩而浮动于随时归入合意确定之范围的全部财产”,或“仅仅于财产的上空盘旋”,因此,国外法官将此形象地称为:浮动抵押的休眠。 
        浮动抵押的休眠,也称浮动抵押的效力休眠,是指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权人没有支配具体抵押财产的权利,或不产生禁止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除非在抵押合同中对某些财产或处分行为做相反的规定。在此阶段,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和支配能力并不显示出来,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称为浮动抵押的休眠。但是,允许抵押人在正常经营中处置其抵押财产,并非否定担保利益,只是推迟对其特定化的时间。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中第189条第2款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休眠规则:“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该条款实际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买受人三方主体。一方面通过限制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从而保护抵押人和买受人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又对抵押人和买受人行使权利设置各项条件以此保护抵押权的实现,从而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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