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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微信转账520,1314等要注意!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基本案情】据青年时报,2017年3月,在美国留学的雪诺与家住广东的丹妮(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丹妮因创业开店缺钱,向男友雪诺多次借款,雪诺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丹妮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
        2018年4月,两人正式分手。三个月后,雪诺打电话要求丹妮还钱,丹妮虽有承诺但一直未归还。无奈之下,雪诺于2018年10月23日在杭州将丹妮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丹妮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在38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3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最终法院判决丹妮需要归还雪诺33万元的借款本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上述案例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有:
        1、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同时法律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2、借款合同、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就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即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 
        但仅仅达成合意并不意味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合同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证明成借款合同的有效。 

        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因此,恋爱期间包含“520、1413、5200、13145.20”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分手后大概率要不回来!(本文 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