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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后分手,已收的彩礼还能退吗?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基本案情】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某2之间的婚约关系;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及各项礼金14748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家庭在胡某与刘某2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方于2019年2月6日(农历正月12日)给付被告方彩礼款76000元,见面礼6000元。被告刘某1和王某是被告刘某2的父母。 
        2019年5月20日(农历4月16日)给付被告方彩礼款88000元。 
        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刘某2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又给被告刘某2上车礼10000元,被告陪送压箱礼钱20000元。 
        原、被告同居两月余。被告刘某2在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怀孕,于2019年9月29日人工流产。 
        同居期间,被告刘某2父母给付原告40000元为刘某2治疗疾病。经过二审法院审查,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诉人刘某2与被上诉人胡某在2019年3月份在×路租住房屋的房东的租房合同一份及配套视频一份。证明上诉人刘某2在2019年3月份就已经同居生活,婚前同居生活时间达三月之久,结合婚后同居时长,同居时长超过六个月,应当按20%的比例返还,即:18万*50%*20%=18800元。2.上诉人刘某2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证明现在继续在治疗中,花费巨大,请法庭酌情认定。另有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证明实际彩礼款数额为66000元与不存在10000元上车礼及6000元见面礼。关于上诉人提交的租房合同及配套视频。本院认为,租房合同系上诉人刘某2与出租人所签订,而非胡某与刘某2共同与其所签订,且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因证人未到庭,无法认定其证明效力。关于上诉人提交的孙某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胡某不予认可,且系上诉人近亲属和孤立证言,而上诉人关于其主张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仅凭孙某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关于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报告单,对于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仅凭该检查报告单,无法认定刘某2所患乳腺肿瘤系因胡某过错所导致,且无法证明该症系刘某2与胡某同居期间所患。综上,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计算彩礼错误及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应当减少返还彩礼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自由,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典型意义】另,在审判实践中,“同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评定:1.男女之间是否存在性生活;2.男女之间是否有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男女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慰藉;3.男女双方是否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4.男女之间是否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成员所负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及时出台合乎法理的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有关统计,全国法院2014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为23092件,2015年为26088件,2016年为24545件。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本文 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