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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与同事游玩溺亡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导读:导读:小尹收到该公司新聘任部门经理宋先生的邀请,与宋先生朋友以及公司同事在昌平区马池口镇某运河内钓鱼、游泳,不幸死亡,经北京市昌平区治安支队调查鉴定,死亡原因为溺水。谁应对小尹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
与同事游玩溺亡
        根据北京晚报报道,2015年,小尹毕业后来到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职。2016年8月7日,小尹在公司新任部门经理宋先生的邀请下,和几名同事一起来到昌平区马池口镇的一处运河边郊游。 
        宋先生表示,当天本来几个同事说一起去钓鱼。但后来有人提议下水游泳,没想到,小尹在游泳时意外溺亡。 
        小尹大学毕业不到一年,就遭此意外,小尹的父母悲痛万分。当时,宋先生刚刚来到小尹所在部门担任领导,他邀请同事外出游玩实质是为了磨合工作关系,当天的游玩安排也都是通过工作微信群进行通知的,因此,小尹父母认为除了同行的同事外,儿子就职的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于是,小尹父母将北京市某引水管理处、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事宋先生等六位被告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9万余元。 
        小尹的同事、北京市某引水管理处、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中到底谁承担责任? 
        北京市某引水管理处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昌平区马池口镇某运河,并非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不属于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昌平区马池口镇某运河不应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北京市某引水管理处的职责为,协同各区、县环保部门对该运河进行管理;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定期向所在镇的环保部门提供水质情况等。如果北京市某引水管理处已在运河范围设置挡墙和明显处设有警示标语,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不对小尹的溺亡承担责任的。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报道中虽说外出游玩实质是为了磨合工作关系和通过工作微信群进行通知。但这两点无法确实判断该外出游玩系职务行为。如认定为工作伙伴结伴出游,该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尹的同事是否承担责任?现有证据证明,小尹游泳系其同事邀请所为,多人同去游泳应属合意。游泳是一项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运动,游泳者自身需具有一定游泳技能。小尹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本人应当知晓水渠为引用水源,禁止游泳,也非公共游泳场所,其对自身的游泳技能和到水渠游泳的风险是认知的,其到禁游区游泳溺水致死应属意外事件。作为同行者之间相互负有安全保障保护义务,小尹溺水后同行者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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