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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过错要件的证明以及与抗辩事由的关系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过错要件的证明以及与抗辩事由的关系
       (一)过错事实的间接证明方式 
       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可以通过主张间接事实完成,被告证明没有过错的途径包括消极反驳与积极主张。被告可以举证否定间接事实的真实性,或主张间接事实即便成立也不构成过错,两者缺乏关联性。被告要否认过错,通常需要举出新的事实来说明或解释自己为什么会实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这些证明自身清白的事实通常就是抗辩事由。 
       (二)我国侵权法上过错要件对违法性要件的吸收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民法典》除第180~183条予以保留外,另在第184、1177、1178条新增了紧急救助、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三种情形,以上免责或减责情形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抗辩事由。我国学界对违法性要件有无必要独立于过错要件存在持不同意见,这一争议的实质并不是要不要对侵权行为做违法性判断,而是违法性要件有无必要独立于过错要件存在,即把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改为五要件。权威立法解读通常认为没有必要规定独立的违法性要件,过错要件吸收了违法性要件。 
       (三)抗辩事由对过错的阻却 
       我国侵权法并未把违法性作为区别于过错要件的侵权责任独立构成要件,既然抗辩事由能够阻却违法性,而过错又吸收了违法性,那么抗辩事由也就能阻却过错。过错和法定抗辩事由毕竟不是同一事实,两者通过“拟制”机制加以连接,即把法定抗辩事由直接“视为”无过错。 
       (四)过错与抗辩事由的对立统一性 
       无过错与法定抗辩事由的一体两面关系,是我国侵权法将违法性要件融入过错要件的自然后果。需要强调的是,侵权人主张的法定抗辩事由一旦被认定成立,法官就应当认定其“无全部过错”,但不一定是“全部无过错”。法院有权认定侵权人“有部分过错”,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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