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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过错证明责任统一归于侵权人的正当性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7日

过错证明责任统一归于侵权人的正当性
过错与抗辩事由证明责任分配应当统一,在“规范说”的理论框架之内,适宜把“无过错”和“抗辩事由”皆定位于权利妨碍要件。侵权人否认侵权责任成立的,要对是否存在过错,也即是否存在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以下集中论证一般侵权责任适用此规则的正当性。

(一)证明负担的平等分配

侵权人承担无过错的证明责任,最大的质疑在于是否对被告施加过重的负担,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损害社会长远利益。“要求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并没有什么不公正的,因为他离事件并不比原告更远,他掌握的证据不亚于原告,再者,当事人角色的分配也常常是建立在巧合的基础之上。”被告仅承担过错这一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其他三项权利形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还是归于原告。

(二)“事实分类说”的支持

在“法律要件说”和“事实分类说”两大流派中,“事实分类说”印证了被告承担无过错证明责任的合理性,表明被告承担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并非不可接受。

(三)符合生活经验与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的一般侵权案件,法院通常对于被告过错的认定非常简单,往往仅凭侵权行为的存在就径行认定侵权人有过错,相当于法官以侵权行为作为间接事实直接推导出侵权人有过错这一主要事实。

司法实践中原告承担过错证明责任之所以没太大争议,主要是因为大量侵权案件比较容易认定过错,此时谁承担证明责任并无太大意义。既然如此,过错证明责任统一归属被告这一看似颠覆的规则,并不会引发司法实践的多大波澜,毕竟大多数案件无需援引此规则判案。过错存在激烈争议且证明困难的疑难案件,才是真正检验过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正当性的试金石。在疑难案件中会适用过错推定、大致推定、表见证明等诸多规则,无一例外都是加重被告的证明负担。

(四)英美法系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的比较

由主张权利的人承担侵权人过错的说服责任,是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过错以及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一并承担说服责任。但英美法系更多采纳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用主义立场,即便由原告就过错及抗辩事由一揽子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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