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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严格责任中的抗辩事由及证明责任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7日

严格责任中的抗辩事由及证明责任
       侵权法上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即便是最严苛的无过错责任,也存在适用特定抗辩事由而免责或减责的空间。严格责任不是完全不需要认定过错,而是可以理解为一种有限制的过错责任。既然过错及抗辩事由的证明对于适用严格责任至关重要,严格责任诉讼统一由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可以免责或减责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显然更为公平妥当。这也与我国侵权法以及其他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被告应当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事由”规则一致。 
       所有类型侵权责任皆可适用“被告承担过错以及抗辩事由证明责任”的统一规则,过错推定不是例外而是原则。个案中,诉讼双方皆可根据案件情况和自身立场尽情主张、否认、反驳并积极举证,待诉讼即将终结,若过错真伪已明,法院根据实体规则裁判即可;若过错依然真伪不明,则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对司法实践而言此种规则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过错与抗辩事由证明责任的一体化,将使侵权责任法的诸多学理争议迎刃而解,实现侵权责任法基础理论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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