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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通过北大法宝检索发现,《民法典》中使用“伦理道德”一词的条文仅此一处。从表面上看,这并无特别之处。与“伦理道德”极为相似的“社会公德”一词便是典型例证。尽管其在先前立法中颇为常见,但在《民法典》中也只出现了一次。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本条中的“伦理道德”一词确实比较特殊。一方面,由于“伦理道德”本身并非传统的民法概念。事实上,在传统民法概念体系中,在表达道德准则时所使用的概念为“善良风俗”。具体到我国《民法典》而言,其所使用的词语为“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尤其是“公序良俗”,其在《民法典》第8条、第10条、第143条、第153条和第1012条等条文中都有出现。另一方面,作为“公序良俗”的分支或下位概念的“伦理道德”似乎不能与“公共利益”并列。 
       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此处使用“伦理道德”也有其合理之处。一方面,由于“公序良俗”中的“善良风俗”往往都是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众所周知的且广受认可的道德,而在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所应遵守的道德是在特定的专业活动中所形成的道德,故而,使用“伦理道德”反而能凸显此类活动的特点。另一方面,尽管“伦理道德”通常并不与“公共利益”并列,但由于本条中的“伦理道德”之前的用语为“人体健康”这一更为具体的概念,故而,在使用“伦理道德”之后,可以形成一个抽象程度不断提升的概念序列。与多个抽象概念并列相比,这种表述模式也有其优势。因为其可以引导法官首先从更为具体的概念出发进行判断,这不仅更便捷而且更准确。与此同时,“伦理道德”这一概念具有高度开放性。一般认为,所谓“伦理(ethics)”来源于希腊词 ethos,是指一群人或一种文化所认可的所有行为准则,源自人们的宗教、哲学、文化等;“伦理”包含理性、科学等精神,具有一定客观性;而“道德”则与社会风俗密切相关,往往用以评价个体在社会中的特定行为的正当性,具有主观性。“伦理道德” 涵盖了所有社会制定或认可、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性规范,具有开放性和高度的演进性。 
       关于“不得违背伦理道德”的内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对于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本身而言,“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主要是指不得违背生命伦理道德。对于这种伦理道德,宜由专业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判断 。事实上,贺建奎的基因编辑行为存在大量不规范的地方,包括:缺乏充分的医学说明,设计糟糕的研究计划,未能满足对试验对象利益进行充分保护的伦理要求,就临床程序的开展、复审和进行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这其中,违背伦理审查的原则和程序,是其主要的“硬伤”。其次,对于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专业人士而言,“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主要是指不得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对于这种职业伦理道德,应由专业的伦理审查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作出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生命伦理道德和职业伦理道德都有其专业性的一面,但考虑到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潜在不利后果主要是由普通民众承担的,故而,伦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在具体判断之时需要适当兼顾多数民众所秉持的生命伦理观念,尊重社会公众对生命的认知和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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