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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正确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债权债务关系往往错综复杂,权力义务相互交错,而债权人撤销权更是很多债权人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力的。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一般是指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这是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给与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一种方式。

(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为可以归结以下几点:
(1)债务人有意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具体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资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买入资产、无偿转让资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不利于债务履行的行为。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因债务人有意使自己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导致了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的,视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受让人(第三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将债务人资产恶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撤销,影响了受让人的权利,所以要求受让人对债务人恶意转让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是知情的,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恶意,该恶意除了指对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明知的情况,还包含推定明知,也就是受让人对于债务人资产转让行为及目的虽不完全知情,但其对财产的额取得支付的对价是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那么推定其在这次资产转让中存在恶意,则受让人为恶意第三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对债务人超出债权范围的不当处分部分,不发生撤销效力,否则会对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行为构成不当的干涉。换言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在自己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超出部分则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应当在知道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行为后一年内提起行使撤销权之诉,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规定,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换言之若债务人在进行恶意减少个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时,债权人能知道或应知道该行为发生一年内应该行使撤销权,又或者在债务人该行为发生5年内,债权人知道该行为的发生时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