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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纠纷中容易存在的管辖误区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民事诉讼是由具体那个法院受理并审理,这对于当事人来是至关重要的。比如双方当事人一个在武汉一个南宁,双方发生纠纷后要打官司,肯定都希望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不希望去对方那里打,即使不考虑地方保护,单是差旅费就是很大一笔开销。合同纠纷是可以约定管辖的,合同双方也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但是,约定管辖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非怎么样约定都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一点,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点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能凭双方喜好约定在一个不相干的地点。比如双方当事人都是汉口区,合同履行也是在汉口区,结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就是不行的。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汉口区签订,就可以约定在汉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汉口区是合同签订地,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第二点,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般的民事纠纷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双方不能直接约定发生纠纷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甚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双方地位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强势方往往会约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弱势方对此也不会要求修改。但如果合同双方地位相近,双方都想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此时应当如何约定呢?一、约定在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可以?答案是不可以。最高院和其他法院都有认定: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查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二、约定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可以?该约定是可以的。因为该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同样,约定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