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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转租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2日

1. 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偿权和异议权可通过第三人诉讼制度保障观点:1.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当原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突破债的相对性,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权利,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租赁物的返还等为连带债务人。
    2.作为善意的次承租人,其代位清偿权和异议权可通过第三人诉讼制度得以保障,避免权利救济的滞后及落空。
    2.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偿,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观点: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请求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已主张要求代承租人清偿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并已将款项交付的,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将不能得到支持。
    3. 次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的,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得以成就观点: 承租人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的,出租合同解除的条件得以成就。
    4. 无偿使用租赁物的使用人不是次承租人,无权行使代偿权观点: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之全部或一部分出租于第三人,供其使用、收益,第三人则支付租金,而承租人本人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之行为。承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经济利益,如果将租赁物无偿供第三人使用则不构成转租。故无偿使用租赁物的使用人不是次承租人,不享有代偿权以抗辩合同解除的权利。
    5.次承租人的代偿权属于次承租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拒绝行使该项权利的对转租合同的无法履行不具有过错观点:法律规定次承租人具有代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赋予次承租人代位清偿的权利以对抗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以稳定交易关系,保护无过错次承租人利益。次承租人是否行使该权利系其意思自治的范畴,其并不因拒绝行使该项权利而对转租合同的无法履行具有相应过错。
    6. 次承租人主张代偿权抗辩解除权的应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前提观点:因承租人拖欠租金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若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并不是因为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的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则次承租人无权主张代偿权以抗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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