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商事交易签合同的用处
作者:王颖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我所王颖律师为原告盛某某代理人
案情简介:  原告: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玉田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原告盛某某与被告玉田县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颖、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某某于2013130日与被告玉县某公司分别就某滑雪小镇E201E301房屋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以15万元租赁E201房屋、以28万元租赁E301房屋。2013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930日前提供约定的房屋给原告使用,如果被告不能按时提供房屋,则原告有权收回全部房款并按照10%计算年息回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租赁房款共计43万元。但被告房屋一直在建设过程中,没有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致使原告租赁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E201E301《某滑雪小镇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盛某某支付的全部租赁房款43万元,并支付原告年息回报至双方合同解除之日止,以及自20133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租赁房款43万元的利息。原告盛某某提供了有关证明文件。  被告某公司辩称,该两份租赁协议中没有我公司负责人签章,要求原告说明当时签合同的情况,原告当时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到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就与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我认为该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且合同中没有提到被告有任何违约责任,我认为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投资,投资有风险,鉴于原告也有过失,我同意退还房款,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某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130日签订的关于E201E301房屋的《某滑雪小镇租赁协议》以及双方于2013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玉田县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盛某某支付的全部租赁房款43万元及回报(自2013321日起以交纳租赁房款总金额43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0%支付给原告回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法院基本上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未支持的一项也是因双方约定的年息回报已经足以弥补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未予支持。从上述案情我们可以注意到,商事交往活动中,签订合同,细化条款,注意违约责任条款,是一个商业人士基本的素养。如果您对合同签订不是很了解,对某些条款有意见,此时建议您可以找寻专业的律师拟订合同,减少合同漏洞,解释有关条款;后期如进入诉讼程序也建议您聘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争取最大的利益,或者最大程度的降低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