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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究竟谁说了算?
作者:马强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8日
调岗,究竟谁说了算?
员工的工作表现没有达到用人单位的预期或出现消极怠工等情况,除开除员工之外,用人单位大多会选择给员工进行调岗,但是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员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去新的岗位工作吗?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378日,甲公司与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因项目和工作需要,依据乙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A.公司因项目开发、经营需要、部门撤销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工作内容时,无特殊原因,乙应予接受;B.乙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项目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原工作的,乙应接受公司的调整决定。
2015710日,甲公司做出处罚决定:由于乙工作态度及责任心问题,造成工作中重大失误,对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将电气工程师岗位调整为安全员。
2015724日,甲公司做出开除决定:根据710号的决定,乙应于当日到新岗位报到上岗,但截止到2015724日,乙并未报到,经公司研究,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
法院认为:
本案甲公司答辩时主张以乙“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甲公司是因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不能胜任工作进行调岗,乙不同意被告对其进行的调岗,没到新岗位上班,甲公司据此于2015724日以“违纪”为由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显然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当,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系原告不能胜任工作,被告对其进行调岗,双方对调岗未达成一致,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甲公司向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履行通知金。
律师提示:
大多数单位可能都会认为,调岗权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法律无权干涉。但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经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且调整的岗位要合理。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让HR朋友们知道,不要随意为员工调岗,员工不去新岗位工作不要随便以旷工为由解除。本案例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作者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适用前提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即为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作出的结果当属无效。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下,员工不去新岗位的时间达到用人单位规定的旷工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
作者: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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