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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工伤认定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2日

案情简介:员工主张加班事实
张某自2012年11月1日与A酒店存在劳动关系,担任维修技工,负责楼宇自动化控制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A酒店每月15日左右向张某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张某曾因与A酒店发生劳动纠纷,A酒店因而安排张某从2014年8月10日起待岗,此后未再向张某支付工资。
张某主张其在A酒店工作期间每周工作六天;A酒店主张其公司只是有时安排张某每周工作六天,但未向张某支付过每周多工作一天的加班费。另,A酒店工程部经理刘某和工程部维修主管李某安排张某在晚上对突发的损坏进行维修和值班备岗,从事与白班同样的工作,但A酒店未就此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本院审理期间,A酒店也认可张某每月值八次夜班。至于值夜班的工作内容,张某述称:上夜班时只能在沙发上坐等工作任务,还需要巡视,不能睡觉。
A酒店为证明每周工作六天并非张某在职期间的工作常态,提交了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工资表为证。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以及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表载明张某每月应出勤天数和实际出勤天数均为22天,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张某均领取全勤工资,2014年8月的应出勤天数为26天。上述每月工资表上员工签字一栏有张大勇的签名。
张某认可其签名的真实性,但称为让员工之间相互保密,在工资表上签名时只能看到自己的姓名和工资数额,看不到其他内容;并认为工资表显示的每月应出勤天数和实出勤天数均为22天,有法定节假日的月份出勤天数也是22天,与事实不符,故对百年尚品酒店所提交工资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另,A酒店表示工资表中的考勤统计不包括夜班统计,其公司留存的考勤记录即为工资表中载明的出勤记录,无其他专门记录考勤的记录表。
律师说法:该如何认定?
A酒店虽称张某每周工作六天并非工作常态,但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公司的此项主张。
首先,张某提交夜班排班表上以及考勤表上部门经理落款处均有“刘某”字样的签名,A酒店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表示对上述证据所载明的“刘xx”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其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对张某所提交的夜班排班表以及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其次,2014年7月的考勤计划表和实际考勤表均载明张某在该月的应出勤天数为26天、实出勤天数为27天,2014年7月考勤计划表载明在当月应值夜班7次、而当月实际考勤表载明张某在当月值夜班6次, 2014年8月的考勤计划表载明张某在该月的应出勤天数为26天。上述排班表和考勤表载明的出勤情况虽与A酒店所提交的工资表载明的出勤情况不一致,但能够与张某等和百a酒店客房部员工之间的谈话录音内容相互印证。
再次,在张某举证证明考勤表存在的情况下,A酒店在本案仲裁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未提交张某在职期间的考勤表或其他证据佐证其公司所提交工资表上载明的考勤情况的准确性和真实性,A酒店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未能尽到必要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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