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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试论涉外物权的概念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7日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物权是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正因为如此,各国民事立法几乎毫无例外地对物权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只不过有的国家和地区称其为物权,而有的国家和地区称其为财产权,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称其为所有权罢了。而涉外物权则是该项权利的主体或者客体或者内容与外国发生关联从而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尤其是社会制度不同,各自制定的物权法的内容势必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从而使得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不仅严重影响着国际货物的流转和国际贸易的进行,甚至影响着国家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任何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最终都可能演变成国家之间的争端,因为每个物权人都有自己的国家做后盾。为此,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纷纷致力于探寻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并试图寻求为各国所共同接受的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原则主张。自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被提出来之后,很快被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接受,并逐渐成为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
  各国学者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对物权做了以下分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前者是指权利人对物可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后者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限的物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前者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权利,即所有权;后者则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如地役权、抵押权等。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是指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后者则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前者是指本身就独立存在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后者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权利,如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5.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前者是指其客体为可动物的物权,它包括动产所有权、典权和留置权等;后者则是指其客体为不可动物的物权,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权等。
  6.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物权;后者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物权。
  在上述各种物权分类当中,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就是涉外物权。也只有涉外物权关系才会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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